學會會訊 2010 - 01
理事長的話

  春暖花開的季節,在此先祝福各位會員及家庭,均有萬象更新、成功幸福的一年。

  四月初舉辦之「第二屆亞洲華夏藥物經濟學及衛生科技評估論壇」由學會主辦邀請兩岸三地專家學者,進行一天半的研討會,會中大家熱烈的討論及迴響,讓所有與會者,收穫頗多並對台灣豐富多樣的特色,留下美好印象。本會也正積極規劃九月初,參與泰國普吉島舉辦之「第四屆國際藥物經濟暨結果學會亞太年會」。此外,我們亦正規劃邀請國內外相關學者,推廣藥物經濟議題之教育訓練活動,並且擬與國內其他相關學會或團體,共同舉辦藥物經濟相關研討會。

  這一期的會訊,我們非常感謝林常務理事對於華夏新藥如何以價值核價之見解,相信對健保局與藥廠雙方議價過程,及納入給付與核定藥價之參考,極有助益。我們也很感謝張常務理事和大家分享他參加ISPOR歐洲年會的心得,報告中提出的臨床治療指引議題,諒可增進同仁之新思維。

  希望透過產官學一起的努力,共同建構國內更健全的健康醫療服務體系,確保民眾適時接受新藥治療權利,並且產業界也得以有合理適切的報酬,以創造全民福祉為依歸,健保資源配置亦能更趨向「公平」和「效率」,以及「成本」和「品質」兼顧之境界。

理事長
藍忠孚

華夏藥物經濟學及衛生科技論壇

林孝義 常務理事、台北榮總免疫風濕科主任、國立陽明大學內科學系副教授

  很榮幸第二屆華夏論壇由TaSPOR主辦。藥物經濟學在亞洲已成為趨勢,並且感謝過去各位業界先進建議與辛勞,使台灣藥物經濟學發展及健保政策,已受到兩岸三地學者肯定與學習我國寶貴經驗。

  第一天聽到各國健保醫療體系不斷改革及創新,讓病人適時接受較佳醫療服務、藥廠得到合理回饋、健保局財務永續經營,達到三贏局面。雖然健保政策改革對整個健康醫療體系造成極大衝擊,但是以全民福祉為依歸,以確保民眾合理用藥品質、療效、安全性等相關議題為主軸。然而,眼前遇到重大難題為重大傷病病患不斷增加,造成醫療經費龐大支出,間接影響健保財務醫療體系,我國也不例外。因此,宋瑞霖主任提到「國家藥物政策是一個龐大系統工程,不能依靠單一政策」,此言對我非常深刻,觀看我國現今健保政策改革,大家對第二代健保實施,未能完全通盤了解,導致未能順利立法實施。在此希望透過更多正式場合可以使產業界、學術界及政府政策者更多充分溝通,達到實施後醫療體系更有效率及持續性運轉。

  從事臨床服務及研究多年,以醫師角度而言,希望能盡自己專業幫助更多病人降低或免除疾病惡化機率、提高病人生活品質、迅速回到工作崗位上,為主要職責所在。環觀全球前十五大藥品中有四項為生物製劑,似乎證明生物製劑對早期類風濕性關節炎病人有非常大療效里程碑,減輕病患疾病惡化程度及免除多年承受痛苦。然而,由於受限於事前審查及總額支付制度,此類生物製劑只能低於百分之五門診類風濕性關節炎中重度病人所使用,使用率相對低於其他先進國家,此議題為當前所面臨難題。在醫療資源有限情況下,如何建立更完整國家衛生政策及配套措施,為健保局政策者所思考課題。

  第二天討論風險分擔協議機制(risk sharing agreement) ,此議題在義大利、加拿大或英國已有實施例子,定義為支付者對高單價藥品時,面對未來實際臨床上療效不確定性、且未來給付財務風險負擔過大,但是病患面臨現實未滿足醫療需求,希望早日即時接受適切新的藥品治療,藥廠也希望讓進入台灣新藥早日被健保單位給付,製藥廠商願意與健保單位制定雙方同意契約擬定某程度治療效果,若未能達到某治療群體治療效果時,須將藥物治療成本回饋健保局,以達到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原則。在台灣已實施風險分擔協議其中之一類型,例如:三年價量協商機制。健保局與廠商雙方共同協議並同意一年所使用最大病人數及治療額度,三年內倘若超出部分按比例原則回饋健保局事先同意的額度。風險分擔協議原則已成為健保給付新趨勢,建議給付者應需考慮未來風協分擔運作機制要如何適切應用於台灣健康醫療體系,才能創造更佳醫療體系,以增進醫病關係。

* 機會成本之概念:

  若一新藥能多提供兩個QALY的利益,但須多花20,000元。因此,ICER是10,000/QALY gained。重要的問題是所多得到的兩個QALY利益是否大於將多花的錢投資於另一項B藥治療所得到的利益。若是,那放棄掉B治療,而投資新藥是值得的。因此,若將成本效益閾值設在20,000/QALY,即其他被放棄之治療必須花20,000元才得到一個QALY,而新藥多得到一個QALY所多花的錢在20,000元之下,即是符合成本效益。前述新藥之ICER值是10,000/QALY gained,符合成本效益,因此保險單位也將願意給付。

參加第十二屆國際藥物經濟暨效果研究歐洲年會心得分享報告

蔡承恩博士

  參加由Prof. Johan Severens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等人講授的專業課程:“Transferability of Cost-Effectiveness Data Between Countries”。課程大綱如下:

1.Introduction
2.Limiting factors in transferability
3.Strategies to
increase transferability
diagnose transferability

  醫療決策者要求醫藥科技評估的內容必須包括本地的藥物經濟學資料,在歐洲各國是明顯的趨勢。要求藥廠在每個國家都進行獨立的藥物經濟學研究事實上並不可行,另一做法是套用在他國已完成的研究架構及資料,而根據本地的流行病學數據做適當的調整。ISPOR為此於2005年11月成立“Task Force on Good Research Practices on Transferability of Economic Data in Health TechnologyAssessment”,並於2009年完成研究報告[1]。

  ISPOR Task Force’s working definitions in applying economic evaluations across jurisdictions (setting needing local cost-effectiveness estimate)